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2-24 浏览量:

杭政函〔2006〕1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市坚持能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在能源节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二、明确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16%左右,年均下降3.4%。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2%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8%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工作的重点

(一)更新改造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加强对中小锅炉的节能管理,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应限期停用。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粉煤和水煤浆燃烧、辅机系统等节能先进技术。

(二)降低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的损耗。重点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加强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汽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能节电新技术。鼓励热电企业加快发电机组和链条锅炉的改造,提高背压机组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应用比例,供电煤耗由“十五”期末的445克/千瓦时降到“十一五”期末的410克/千瓦时,厂用电率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加快电网发展,优化电源结构,加大中、低压电网改造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电网损耗。

(三)推广利用余热余压。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推广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工业窑炉推广余热再利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以中低温纯余热回收发电技术。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水泥中低温余热发电装机容量5万千瓦,年发电3.5亿千瓦时。利用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回收发电。鼓励石化行业采用余热回收发电技术、热泵余热回收技术、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等,加强各种余热的回收利用。

(四)改造电力拖动系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到“十一五”期末,推广10万千瓦高压电机及50万千瓦低压电机变频改造,高、低压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55%和75%。

(五)推行建筑节能。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实现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的标准。努力完成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推行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节能装置。到“十一五”期末,在机关、企业、事业和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

(七)实行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推广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型、节能型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八)优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冶金、石化、机械、建材、造纸和纺织印染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强化管理。鼓励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九)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循环经济“2632试点工程”,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632”示范工程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浙江省有关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的规定。“十一五”期间,淘汰所有18门以下砖瓦窑,关停小火电厂、小钢厂、小造纸厂,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属于国家和省淘汰类目录的项目。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风力发电站,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

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在满足建筑和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城镇新建建筑要实现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支持、鼓励农村广泛使用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强化节能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完善情况,尽快制定《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估条件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强项目和企业节能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新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经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加大节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省、市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没收销售用能产品的非法所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用。

(三)加快节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各区、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削峰填谷蓄冷(热)技术,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研究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予以严肃查处,其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工作。

(四)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市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的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五)采取积极的节能激励政策。健全和完善《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财税、金融和价格等经济手段,引导、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节约能源。制订节能政策,明确国家鼓励的节能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节能市场机制,将节能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加大对节能技术、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重点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以及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制定能耗标准、建立能源公报制度、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利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项目的实施,加强对节能项目的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六)充分发挥企业的节能主体作用。各类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加强本企业节能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增产不增能、扩建不扩能、增能靠节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管理,按2010年能源产值单耗比2005年下降17%的要求编制节能规划,完善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与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协议,承诺节能目标(指标),并将本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级、个人并进行指标考核;依法如实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季上报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限期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停用落后的生产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五、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节能管理体制。为切实加强节能工作,抓好节能目标、措施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都要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健全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经委,具体节能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或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体系,切实加强本地节能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要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经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区、县(市)能源消耗情况。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各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节能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订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指导各区、县(市)抓好节能工作。节能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考核。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县(市)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能源统计机构,进一步充实能源统计力量,落实必要的经费,逐步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要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培训,强化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能源统计台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监测,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电力、公安、交通、建设、石油、煤炭、燃气等部门要按照能源统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统计基础工作,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测算本地区能源消耗所需的基础统计数据,密切配合统计部门搞好能源统计工作。要建立能源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强化能源统计工作。

要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能源消耗大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测(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四)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技术和工作交流,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发挥节能协会、能源学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节能经验交流和节能产品展示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节能氛围。要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使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

(五)切实做好机关单位的节能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要通过设施设备改造以及在办公、用车、采购等制度与管理方面探索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的节能工作。

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节能目标和各地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加强节能工作。

杭州市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